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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 律政司申上訴押後判

【本報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前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於去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終院昨經開庭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涉違國安法正被還押
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律政司就案件提出終院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執法部門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果可以,法庭處理辯方提出的合法性挑戰的正確方式是甚麼?
律政司一方指,不認為鄒幸彤可在被檢控時去挑戰執法部門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因就此議題本身有既定上訴機制處理。律政司代表指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會通過相稱性測試作最後決定,社會人士不服時亦可利用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決定,而非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有關挑戰。
鄒一方反駁,執法部門當時可提出各項附加條件,例如限制集會人數以遏止新冠疫情,但在未有提出更多方法下,執法部門就認為集會不應舉行是沒有盡力向主辦方提供協助。鄒的律師指,鄒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如果禁令不能成立,集會本身便沒有違法,因此禁令的相稱性屬合理辯解。案件編號: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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