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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草案明刊憲 擬准病人拒維生治療

政府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修訂立法框架。 政府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修訂立法框架。
政府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修訂立法框架。
【本報訊】政府擬修例容許晚期及符合條件的病人有權拒絕維生治療。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擬修訂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標準表格的安排,以及實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立法框架。修例建議容許患末期疾病並在安老院或殘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條件下毋須向死因官報告,讓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並於12月6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文件提到,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一旦訂立者無精神能力作決定、且符合指示所指明的疾病時,不得對其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訂立指示會按「慎入易出」的原則進行,病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指示時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另一人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
在撤銷指示方面,政府擬容許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提出。當局亦會在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 同時,條例草案將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為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的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文件顯示,自2012年起,醫管局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數目一直增加,其中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更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
另倡更易選擇居處離世
另外,政府同時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及《生死登記條例》的相關條文,讓居於殘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減少因院舍須按規定向當局報告院友離世,而將彌留院友送院,令他們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療。
政府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下,不能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亦不能要求施用或處方某物質結束生命。條例草案將在本月24日刊憲,並在12月6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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