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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例禁餵野鴿 可罰10萬囚1年

政府將修訂條例,在全港範圍禁止餵飼野鴿。 政府將修訂條例,在全港範圍禁止餵飼野鴿。
政府將修訂條例,在全港範圍禁止餵飼野鴿。
【本報訊】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在不能餵飼野生動物的條例中,修訂加入不得餵飼野鴿,違例者最高罰則由原本罰款一萬元,大幅提升至10萬元和監禁一年,又會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金額為5,000元。政府之前曾估計,修例程序完成後,法例可望明年第3季生效。
修例文件指,多個政府部門近年接獲不少有關野鴿滋擾及影響公共衞生的投訴,如漁護署在2021/22年度接獲808宗投訴,今年首8個月內亦接獲693宗投訴;食環署於21/22年度接獲1,100宗投訴,今年首8個月內也接過705宗投訴;康文署在21/22年度接獲投訴為70宗。當局指,食環署和康文署每年均針對有人在公眾地方餵飼野鴿及造成有關棄置廢物行為作出懲處,平均每年以傳票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檢控400名違例者。
引入定額罰款5000
當局指,現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下稱《條例》)規定,全香港一律禁止餵飼野生動物。但《條例》第2條的「野生動物」,意即在普通法上歸類為馴化類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如猴子、野豬和麻雀。野鴿在普通法下可能被歸類為馴化類動物,故不屬於《條例》下所定義的野生動物,也不受禁餵規定所限,政府今次修訂便把野鴿加入條例規管類別。
餵飼野生動物的原本懲罰是處以第3級罰款(即一萬元),新的修訂建議提高至處以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一年。最高刑罰將與《條例》下其他罪行的懲處看齊,例如狩獵或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等。
此外,為反映非法餵飼對環境衞生、野生動物保護以至動物福祉等多重不良影響,當局建議為非法餵飼引入定額罰款5,000元。
擴大執法人選類別
政府又在修例中擴大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除了現在已涵蓋的執法人員和漁護署人員外,還包括食環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為賦權食環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執法人員有權就非法餵飼執法,即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局建議此等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例者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以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確保有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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