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判囚 林卓廷上訴3個月內裁決
【本報訊】因涉民主派「35+」初選等案件而遭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游乃強的身份資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去年1月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開庭審理。上訴方強調公眾需要知道游乃強正受查,律政司則反駁指,有關披露與公眾安全完全無關。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在3個月內裁決。在本案中林續准保釋。
現年46歲上訴人林卓廷,在本案中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聲稱基於公眾利益
審訊證供顯示,廉署人員在案發前,已多次提醒林卓廷不可披露受查人士身份,惟林在3次記招上,披露游乃強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受查。林自辯稱,廉署當時就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後者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他又指7‧21事件不涉及賄賂。
而當時執法部門調派游調查7‧21事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披露游被廉署調查,是基於公眾利益。原審裁判官認為,披露受查人身份,有機會令受查人警惕及消滅證據,裁定林罪成,判入獄4個月,但准他以5,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案件編號:HCMA 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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