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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廉署受查人 34歲女下月再訊

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本報訊】一名女子涉嫌向銀行職員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廉署接獲舉報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起訴她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將案件再押後,以待控辯雙方商討案件的解決方案,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34歲女被告李泳恩,任職自由工作者,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調查的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即屬違法。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2年9月13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職員披露X是該項調查中的受調查人以及X的身份。案件編號:ESCC 199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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