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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收水費 劏房業主罰4400元

【本報訊】再有業主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遭判罰。該名業主涉違反《水務設施規例》(《規例》)第47條,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兩罪各罰款2,200元,共被判處罰款4,400元。水務署表示,自該行為首宗案件於去年6月定罪以來,已有13宗定罪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5,000元。
水務署指,今年4月接獲投訴,指有人向九龍深水埗大南街一名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當局就濫收劏房租戶水費的非法行為提出檢控。政府發言人表示,正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巡查和簡化獨立水錶申請程序外,水務署已推出計劃鼓勵業主申請安裝獨立水錶。按有關計劃,水務署會豁免每個獨立水錶的水費按金,亦會豁免提供水錶的費用。每個獨立水錶帳戶會有獨立水費單供繳交水費,以及每四個月首十二立方米免費的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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