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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訂劏房登記制度 保障租戶居住質素

社協建議當局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李志湧攝) 社協建議當局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李志湧攝)
社協建議當局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李志湧攝)
倡面積不少於7平方米 三成單位料不符標準
香港長期面對住屋問題,本港現時有約22萬人居住在約11萬個劏房單位。而新一份《施政報告》則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計劃用10個月時間研究相關方案,包括為劏房居住環境設定最低標準。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昨日提出建議,認為劏房一人居住面積不應少於7平方米;政府應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新興建劏房必須獲相關部門批准及領牌,同時亦需配合安置政策,以免劏房居民「無家可歸」。
今年施政報告終於着手解決積壓多年的劏房問題,社協表示,劏房戶對此「又喜又悲」,有機會可以搬離劏房是喜,但亦擔憂安置政策不完善,或令他們無家可歸,最終或衍生類似90年代《床位寓所條例》的問題,租戶住屋環境無改善,更需租住價格更貴及非法的居所。社協認為,當局要取締劏房,先決條件需要配合安置政策及租金管制等配套支援措施。
在訂立「最低標準」方面,社協建議考慮居住面積、居住高度、單位戶數、間隔物料、通風及樓宇管理等9項準則;若其中3項不符合要求,例如兩人或以上單位人均面積少於5.5平方米、單位分租多於5伙、租金超過差餉租值1.2倍等,應定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社協以目前全港近11萬戶劏房推算及前線觀察,估計全港約三成的劏房單位並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
冀設6個月整改期
就租客及業主的執行機制及安置配套,社協建議,設6個月整改期,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的單位,業主須在6個月內改善,否則不可再出租,租戶亦有權提早解約。如整改期間需要租戶搬走,或劏房被界定為不可再出租,業主必須退回按金,政府亦需向租戶提供安置搬遷津貼,例如兩人戶獲7,500元等。
社協又建議,政府應立即做全港劏房登記,其後興建的劏房必須符合「最低住屋標準」;制訂分階段消除劣質劏房及全面取締劏房的時間表;對劏房實施登記制度,新興建劏房必須獲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及領牌,每兩年續一次牌等。此外,政府應在兩年內完成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並取消《床位寓所條例》,完全禁止經營籠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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