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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健:醫患同行:預設醫療指示 病人醫護支持

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議題,在港已討論接近20年,立法規管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早在2004年提出,多年來由醫管局為病人訂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亦有上升趨勢,單單2021年已為病人訂立1,700多份。千呼萬喚,食衞局終於在2019年進行公眾諮詢,當時接獲的意見書普遍大部分支持立法的建議,惟直至最近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才透露,該立法草案已到達最後的立法階段。醫管局將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立法框架主要規定在預設醫療指示上,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均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以訂立該指示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須向訂立者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
至於簡化院舍及居處的末期病人死亡報告做法,據悉如院友死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死前14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且在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出診斷,以確定該名住客死於自然原因,則該宗死亡個案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減少院舍負責人需要報警及為此擬寫報告,記錄死前24小時院友情況,以至召喚救護車,浪費資源。
法例得到病人組織及醫護的支持,好讓長者或末期病人做好計劃及表達自己的接受醫療意願,亦令醫護及急救人員,親友等有較清晰指引,減少爭拗,讓臨終病人的意願受到尊重。但當局必須在配套及執行上提供清楚的指引,並教育公眾有關的執行及其指示對家人的接受程度上提供協助。醫生為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給予病人足夠時間考慮,及提供中肯的意見,由於公立醫院醫護人手緊絀,加上病人主診醫生「五時花六時變」,要做到適切執行實在並不容易。
病人及醫護權益協會召集人
龐朝輝
病人醫護權益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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