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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行街紙越南漢褲藏子彈 判囚2年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審訊。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審訊。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審訊。
【本報訊】持「行街紙」的越南漢去年身攜一發實彈遭發現,被捕後聲稱子彈是護身符。他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無牌管有彈藥罪。法官指,被告自越南運子彈來香港,令情節更加嚴重,判罰須具阻嚇性。考慮到相關案例、被告認罪,判被告入獄2年。
越南籍被告NGUYEN Quoc Thien,現年24歲,在越南出生,高中畢業。庭上透露,被告在越南因生意失敗欠債,被債主追打,遂偷渡來港,且以免遣反聲請留港。本案原是區域法院案件,但移師至西九龍法院處理。
辯稱護身符 官指高風險
控罪指,2022年10月21日,被告在深水埗基隆街216號地下外管有彈藥,即一粒7.6x25毫米口徑彈藥,而他並沒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去年11月,被告遭落案起訴,此後便一直還押懲教署看管。案情指,當日凌晨約1時許,被告在案發地點對開後巷遭執法人員截查,在被告褲袋中搜獲涉案彈藥。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彈藥是在越南獲得,他當作前往香港的護身符,來港後卻忘記把它丟去。檢驗後,證實彈藥是實彈,能在與其口徑相同的火器上發射。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子彈性能良好,被告把子彈從越南運來香港,增加本案嚴重性。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準備使用,惟被告隨身帶着致命軍火,子彈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或造成危險,形容具極高潛在風險,故判罰須具阻嚇性。法庭顧及上級法院案例,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總刑期兩年。而案中子彈將會銷毀。案件編號:DCCC 4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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