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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業主代理人濫收水費罰3500元

【本報訊】再有一名代理人及一名業主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而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在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1,500元,一共被判處罰款3,500元。水務署表示,於今年3月接獲投訴,指有人向深水埗長沙灣道的一名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過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同類案件第12宗定罪
本案為第12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相關案件的被告被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5,000元之間。
水務署指出,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業主或房東等只可向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
水務署表示,政府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跨部門聯合巡查和優化獨立水錶申請外,亦加強宣傳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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