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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收水費罰則擬改兩級制 立會下月首讀

濫收水費罰則擬改為兩級制以加強阻嚇力 。 濫收水費罰則擬改為兩級制以加強阻嚇力 。
濫收水費罰則擬改為兩級制以加強阻嚇力 。
【本報訊】濫收水費問題困擾劏房住戶,發展局昨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下月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以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懷疑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及提高濫收水費罰則,由現時罰款一萬元,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一萬元,其後被定罪的罰款2.5萬元,並建議新增條文,讓法庭可命令已定罪個案的收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
命令被定罪者退還多收金額
當局指,現時法例無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亦沒有條款強制收取水費的人,須向付款人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水務監督因而有時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2021年5月水務設施條例修訂後,108宗投訴之中只有19宗仍在調查及11宗成功檢控,其餘78宗都是投訴人不願作證或證據不足而無法進一步調查或檢控,而現時法例罰則亦不足以達到期望的阻嚇作用。當局期望修例提高罰則後,有助提升打擊濫收水費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預期劏房租戶將可受惠。
《條例草案》的修訂要點有6大重點,包括賦予水務監督取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力;強制要求收取水費的人士向付款人發出收據及保存收據副本;對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訂立罪行;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賦予水務監督及差餉物業估價署權力可互相披露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取得的資料;及清晰訂明水費單發出後才可收取水費。
條例修訂後,水務監督可以向相關處所的註冊用戶、業主、租戶或分租戶、佔用人、代理,或曾屬於上述身份的人士,要求提供租約、租金、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等資料,若不遵從即屬違法,建議罰款一萬元,並就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罰款1,000元,同時建議規定業主等收取水費人士,在收到款項7日內發出收據,並要保存收據副本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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