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兩租賃通知書 劏房業主罰1800元
【本報訊】一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今年5月中旬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兩個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檢控。
至今9業主違例遭定罪
該業主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1,800元。自相關條例生效以來,已有9名劏房業主因違例被定罪。
估價署表示,根據相關條例的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一萬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發言人又強調,劏房業主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
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與其他部門協作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