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4年前賄銀行主任助開戶 39歲漢來港被捕翌日提堂
【本報訊】一名男子,涉嫌於4年前行賄一名滙豐銀行職員,以協助他開立個人銀行戶口,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前日再來港時被廉政公署拘捕並落案起訴,該男子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黃國輝將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再提訊,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万良(39歲),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6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元朗一間分行,打算開立個人銀行戶口,並獲一名銀行業務主任接待。
當時無法證明資金來源
由於被告涉嫌未能向滙豐銀行提供文件以證明其開戶資金來源,遂建議向案中銀行業務主任提供一筆未有指明金額的賄款,以協助他開立個人銀行戶口,但遭對方當場拒絕。該名銀行職員隨即向銀行匯報事件,被告的開戶申請同日被拒,被告其後離開香港,直至前日再度來港時被廉署拘捕並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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