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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姦17歲處女 足球員囚5年3月

被告  葉嘉宇 被告  葉嘉宇
被告 葉嘉宇
【本報訊】曾效力港超聯球隊,現為丙組球會駿達的門將葉嘉宇,兩年前以其私家車接載剛認識不久的17歲處女到大潭後,涉嫌在車上強姦對方。葉事後被控一項強姦罪,他不認罪,結果3男3女組成的陪審團裁定葉強姦罪成,昨在高院判刑。法官稱,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是加刑因素,考慮到所有因素,判被告入獄5年3個月。
無用安全套屬加刑因素
26歲被告葉嘉宇,任職足球員。他被控於2021年3月11日,在大潭強姦當時17歲的女事主X。法官引述女事X創傷報告指,事主事後患有創傷後遺症,需接受心理治療。法官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安全套,加刑6個月,考慮到被告過往並無案底,減刑3個月,總刑期5年3個月。
據現年19歲的X在審訊時供稱,案發前5天在小西灣海邊與朋友們聊天散心時,認識在該處釣魚的被告,雙方以社交媒體聯絡。X供稱,案發當晚被告約她食晚飯,並駕車接她到西灣河太安樓買食物,又稱要找「靚啲嘅地方」用膳。X以為會到附近的小西灣海邊,被告卻駕車至大潭,結果在車上遭被告強姦,並遭奪去其初夜。及後被告又要求X替他口交,X稱因「想快啲完成呢件事」,最終亦有替被告口交。
參與今次審訊的陪審團原本由4男3女組成,但法官於審訊中途,發現其中一名男陪審員不斷打瞌睡,最終決定解除該陪審員的職務。餘下的3男3女陪審員,上月以5對1大比數裁定葉強姦罪成,法官決定先提取女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及葉的背景報告,並押後至昨日才判刑。案件編號:HCCC 1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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