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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收回逾二千公屋單位

【本報訊】去年房屋署收回2,200個公屋單位,較以往每年平均收回的1,300個多近一倍,當中不包括因購買資助房屋而交還的公屋單位。房屋署助理署長(屋邨管理)鄧馮淑妍表示,收回單位的主要原因,包括違反租約,如不在公屋居住;濫用公屋,如出租、轉讓、非法或商業用途等;以及丟空單位。
問到回收單位需要多長時間,馮指要視乎個案而定,以丟空單位為例,因房署職員需要時間觀察單位的居住情況,包括水電用量、早晚等各時段實地考察,以至進行家訪等,一般須時3至4個月,才會發出遷出通知書;至於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一旦被證實,房署可立即發出遷出通知書。
稱查證人手不足
房屋署署長羅淑佩承認,在抽查或查證單位情況時,人手及肉眼觀察的確不夠,故在不影響個人私隱下,會用到科技幫手,包括偵查及感應方面的科技,惟避免被調查的住戶有所防備,故不便透露更多詳情。
至於預計何時開始下一階段工作,羅淑佩認為,至少要待收回首階段8.8萬份申報表格後,看看有何啟示,才能再作安排。
她又強調,是次要處理的申報工作並非小數目,且房署亦沒有增添額外人手,盡量調派原有的屋邨管理人手;又指去年房署開始加重執法力度,有理由相信日後收回公屋單位的數字會一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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