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群組公開同袍私隱 警員守行為

被告  劉捷成 被告  劉捷成
被告 劉捷成
【本報訊】一名男警於去年9月在一個WhatsApp群組內,非法披露另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被控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接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在被告同意案情後,裁判官下令被告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36個月,並撤銷控罪。
列全名職號 言詞貶損
56歲被告劉捷成,案發時為警員,據悉現已停職。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9月23日,在香港在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即其英文全名、職級、警務處職員編號及他所屬的小隊,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情指,現年47歲的X是一名警員。2022年9月23日,X的友人告訴他,有人在一個WhatsApp群組內,列出X的個人資料,包括全名、警務處職員編號等,同時發布一則寫有貶低X的言詞的Facebook貼文截圖。X從未授權披露有關資料,於是報案。執法部門調查後,發現傳訊息的電話號碼是由被告登記。同年11月24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群組發布相關訊息的電話號碼是由他使用。
根據條例,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任何人違反條例所訂罪行,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案件編號:STCC 2409/202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
人人做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