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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袍索貸妨礙司法 前警長認11罪囚22月

黃志明昨承認共11罪,被判入獄22個月。 黃志明昨承認共11罪,被判入獄22個月。
黃志明昨承認共11罪,被判入獄22個月。
已袋256萬退休金 官只下令歸還$5予庫房
現職的士司機的前警署警長,3年前「當差」期間,以股票投資失利等理由,未經許可分別向同袍索取或接受貸款,涉款約44萬元。他另涉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呃貸款,並在廉署調查期間,要求同袍刪除電話記錄及作虛假陳述。涉案警署警長被控16罪,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接受利益及欺詐等共11罪。法官認為,被告任警務人員逾30年,應知道廉正誠信的重要,判被告入獄22個月。另外,被告曾收取逾256萬元退休金,但因被告無能力歸還,為免他被迫破產,只下令他歸還5元予政府。
現年54歲男被告黃志明,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晉升成為警署警長,2019年已屆退休年齡,之後他申請退休後再受僱於警務處獲批,至2022年6月合約期滿離開警隊,現時任職的士司機。被告昨承認共11罪,其餘5項控罪存檔法庭。
債務申報表陳述造假
被告共承認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一項欺詐罪。控罪發生於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間。首8項控罪,其中6項指他從前下屬警員伍潤森接受或索取貸款,共涉款約34萬元;一罪指他從下屬警員謝運滇接受兩萬元貸款;一罪指他向前上司李金鵬索取8萬元貸款。
其餘3罪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在一份用以申請退休及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上,作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他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
在2020年9月,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向他提供8.01萬元的貸款;於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煽惑、誘使並指示伍潤森就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
仍拖欠前下屬26萬元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期間,向伍潤森、謝運滇和李金鵬借錢,理由包括股票輸錢及為胞兄支付老人院費用等。被告得悉伍正接受廉署調查後,要求伍刪除有關電話紀錄,及要求對方只披露部分借貸。
另外,被告向互助社申請貸款的時候,實際欠債超過120萬元。庭上透露,未計利息,被告現尚欠伍約26萬元。案件編號:DCCC 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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