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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欠交租賃通知書等10罪 劏房業主共罰款7800元

有劏房業主因違規被罰款。 有劏房業主因違規被罰款。
有劏房業主因違規被罰款。
【本報訊】一名經營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今年6月被投訴無出示繳交水電費單副本及書面帳目、未提供租金收據,以及沒有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差估署表示,涉案的劏房業主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0項控罪,被判處罰款共7,800元。相關條例生效以來,已有8名劏房業主因違例被定罪。
無出示繳交水電費單副本
差估署表示,涉案的劏房業主涉及的10項控罪中,有6項罪行涉及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3項罪行涉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一項罪行涉及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差估署強調,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該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與其他部門協作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該署呼籲市民如果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舉報,此舉將有助盡早遏止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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