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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旺角縱火燒車 19歲仔入教導所

案發當晚,執法人員將一名黑衣男子帶走。 案發當晚,執法人員將一名黑衣男子帶走。
案發當晚,執法人員將一名黑衣男子帶走。
【本報訊】2020年5月1日一名當時15歲男生,在旺角因涉嫌管有汽油彈,並企圖縱火燒行車路而被捕。事隔數年,現已19歲的男生早前於區院承認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毀壞等3罪,昨被法官陳廣池判入教導所。法官指被告事發時與其他黑衣人明顯是有備而來,但認為被告當時是有如白紙的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及鼓吹參與暴力行動。
19歲被告賴卓豐,原被控4罪,他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共3罪,餘下一項管有物品罪則獲准於法庭存檔。法官指被告明顯非一時衝動犯案,而是與他人有目的及計劃去行動。法官指沒有社會歷練、沒有客觀和有知識的人士引導下,沒有獨自分析能力的年輕被告,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故認為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遂接納報告之建議。
點燃汽油彈投擲車路
案情指2020年5月1日,有執法人員駕車經過旺角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黑衣人,先把細小物品撒在路上,其中一人燃點汽油彈投擲地上,及後人員見到被告點燃汽油彈並投擲到行車路上。人員其後將被告制服,並在他的背包上發現樽口有布條並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及打火機等物品,其身上亦被搜出有鎖匙。被告在警誡下稱是第一次做此事,並跟隨一名梁姓男子帶領下行事,被搜出的鎖匙,是梁向他提供的旺角安全屋之鎖匙。案件編號:DCCC 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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