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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武無牌管有槍械 裝修工脫罪

【本報訊】六旬裝修工涉嫌於粉嶺住所非法管有箭、電槍、伸縮棍等,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無牌管有槍械共3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昨裁定被告3罪均罪名不成立。法官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住所內有涉案武器,而物品大多放在他女兒房間,他沒有干涉並不出奇。
案中武器存女兒房間
62歲被告張煜球,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聯捷街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8支伸縮棍、5把弓、69支箭和45個箭頭;管有兩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及管有兩個電擊器材。控方指,執法部門除了在住所檢獲涉案物品外,還搜獲大量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包括黑色護臂護腿套裝、黑色護臂套裝等,以及10張印有「光復」等字樣的紙。警誡下被告指,單位中搜獲的弓、伸縮棍及電槍等,應屬於他女兒,但女兒於2020年去了台灣,她的物品一直沒有搬走。
法官裁決指,被告沒有進女兒房及干涉她的物品並不出奇,部分武器亦是放在盒內,故亦較難發覺,被告的說法亦合情理。管有槍械方面,法官指須證明被告是否有能力控制該些物品,法官信立被告根本不知電擊器的存在,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提出舉證。法官最終裁定被告3罪均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DCCC 8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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