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香港司法獨大永續?
香港「一國兩制」要不走樣、不變形,行穩致遠,中央全面管治權要落實,愛國者治港要到位,要清除香港潛在的亂源,要壓制反中亂港、外國代理人勢力捲土重來,「司法獨大」這個障礙是繞不開、要堅決搬掉的。然而這件事做起來很難,關鍵是香港司法體制和人事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罩着,有「司法獨立」罩着,中央政府和香江府衙不知如何措手,其中「司法獨立」更成了有人抗拒司法改革、抗拒中央全面管治權,維護「司法獨大」的有力武器。
不錯,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由全國人大會議授權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節也規定了多條司法機關享有和行使「司法獨立」的權力。但是,這些並不能成為有人要將「司法獨立」膨脹成「司法獨大」的理據,全國人大會議的授權和《基本法》的規定從立法原意到具體內容,更沒有香港司法機關可以處於「司法獨大」的特殊地位。
「司法獨立」作為法治社會、建立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是一項原則和精神,但它不是孤懸於世的,不是凌駕一切的,它是國家主權架構中的一部分,任何司法機關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審判權」都不是自我生成的,而是被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憲法憲政授權的,人們只是在這些意義述說「司法獨立」,同時國家憲制、憲法也對「司法獨立」作出必要的限制,防止「司法獨立」濫用,成為「司法獨大」。
香港的問題,是由於歷史原因和現實需要,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為了「五十年不變」,賦予了英倫管治香港的整套法律制度更大的「獨立自主」的權力。有了這樣的權力,香港司法中人就目無國家、目無憲法,自我再賦權、再膨脹,對香港《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和中央全面管治權不放在眼裏,永續香港司法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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