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收劏房戶水費 房東罰3500元
【本報訊】一名房東因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規例》)第47條,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7項控罪,7罪各罰款500元,共被判罰款3,500元。
案情指,今年2月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向新蒲崗爵祿街一名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檢控。水務署發言人表示,一直針對濫收劏房租戶水費的非法行為,作出主動巡查及提出檢控,自首宗案件於2022年6月定罪以來,本案為第11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5,000元。
最高可罰萬元
發言人續稱,政府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方式,致力打擊有關違法行為,除加強跨部門聯合巡查和優化獨立水錶申請外,亦加強宣傳教育,以增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的阻嚇力。
經修訂的《規例》第47條規定,供水帳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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