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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暴動案 女子服藥需判即時監禁

【本報訊】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有市民示威,之後演變成暴動,大批示威者被捕。其中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使用蒙臉物品、管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等罪成立,分別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0至51個月。同案一名女被告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由於早前報告指她不宜接受教導所訓練,法官押後再索取報告,延至昨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法官指,兩份報告皆認為該名女被告不宜判教導所,遂判她入獄31個月2星期。
不宜判入教導所
昨接受判刑的是現年20歲女被告曾令兒,案發時她年僅16歲。法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涉及約500名示威者,令交通受阻,為市民帶來極大不便。考慮到被告年齡,替她索取兩份教導所報告,兩份報告均不建議法庭判她入教導所,原因是被告服用的精神科藥物,令她難以跟隨教導所培訓。法官接納報告說法,判被告即時監禁。
同案7名罪成被告包括謝芷盈(26歲)、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男生X(17歲,案發時13歲)及蘇家揚(20歲)。其中李苑瑩、黃為瀚和周貝家判囚4年3個月,謝芷盈囚四年兩個月,就她之前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罰款2,000元,其餘3人判入教導所。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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