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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制服圖與少女性交 28歲警判囚16個月

被告賴子樑 被告賴子樑
被告賴子樑
屬嚴重加刑因素 官斥令警隊蒙羞
3名警員涉嫌在不同時段,分別與同一名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並且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及影片。3警及後被控與16歲以下的兒童非法性交,以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0罪。其中一人昨承認企圖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暫委法官鍾偉強判監16個月。據案情披露,案發時被告換上警察制服,及後圖與事主性交,惟因無法勃起改為指插事主陰道並拍下照片及影片。法官指被告非但表明警察身份,更為取悅事主而穿上制服,讓對警員有特別喜好的事主達到其目的,屬嚴重的加刑因素,並批評被告行為令警隊蒙羞。
現正停職的28歲警員賴子樑,承認於2021年12月1日,在沙田源康街帝逸酒店房間企圖與X非法性交。賴原另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但控罪獲准於法庭存檔。辯方求情指,X對警察情有獨鍾,並會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不同警員,喜愛着警察制服人士。辯方指X就性及感情均有相當經驗,被告卻從未拍過拖,雖然X只有15歲多,但被告真心想與她拍拖,如遲半年發生,就不會出現此案。
辯稱感情初哥 為討好事主
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感情初哥,惟法官即反駁指被告穿上制服去討好事主,表示:「如果女仔要支槍,(賴)就畀個女仔?制服是用來執行職務,佢攞去酒店穿着,點令我認為佢唔係利用職權?」法官又指,據X的通話紀錄,被告亦知道X當時有警員男友。
法官判刑指,須考慮被告與X年紀相差10年,且明知她未成年,當時更有拍片及拍照。法官又引述上訴庭案例指警察犯案屬知法犯法,案中被告不但揭露警員身份,更穿上警察制服,故屬嚴重加刑因素。法官認為被告非一時鹵莽,而是有詳細計劃行事。法官相信被告只是警隊極少撮的壞分子,但其行為令警隊蒙羞,並令市民對警隊有負面觀感,認判刑須有阻嚇性判刑以儆效尤。
案發無法勃起 改手指插陰
法官又指,近年本港社會出現令人憂心情況,時下年輕一代守法意識薄弱,無考慮行為後果,到東窗事發後為時已晚,且大錯已鑄成。被告當時已當差3年,仍有此現象,令人憂心,法官最終決定判監16個月;案情指被告透過交友程式認識X,且得知她只有13至15歲。案發當日下午,被告帶X到涉案酒店房間,被告在房間內換上警察制服及撫摸X身體,及後脫衣並戴上安全套企圖與X性交,惟因無法勃起便以手指插X陰道,及用手機拍攝一張照片及一段影片。被告在去年3月15日被捕。案件編號:DCCC 9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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