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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申撤銷有條件出院令 僅批兩成

【本報訊】政府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在過去5年接獲78宗撤銷「有條件出院令」申請,但至今只有約兩成獲批。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阮淑茵表示,由於患者的會面時間一般不多於半小時,難以短時間內作決定,只能靠查閱過往病歷紀錄,導致很多申請被拒,或維持原判。
就當局提出,醫院管理局跨專業個案會議由病人的主診醫生及醫務社工組成,每兩年自動覆檢患者的「有條件出院令」,阮淑茵建議,應該讓更熟悉患者社區情況的社工和家屬提供意見,避免評估僅限於醫療團隊,以致出現盲點。
學者指需平衡利益
香港大學醫學院精神科學系名譽臨床副教授陳國齡說,醫管局並沒有就「有條件出院令」指標制訂具體指引,醫生只根據臨床評估暴力風險。撤令後很多患者誤以為自己已經康復,有機會失聯或不定時覆診食藥,因此決定需要平衡患者和公眾利益。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說,法例未有明確界定刑事暴力傾向定義;政府可制訂指引註釋,建議參考外國「社區治療令」做法,列明醫護向患者交代覆核權的責任,保障病人權益。
醫務衞生局指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聆訊時,只有在主席認為已有充分交流溝通後,才會終止與申請人的會面,隨後主席與委員會與主診醫生進一步研究,作出合理及平衡的決定,之後會全面考慮各持份者,包括法律學者的意見。
此外,普通科門診公私營協作計劃近年擴至精神科,讓有輕微情緒問題,但病情穩定患者,選擇由家庭醫生跟進,以集中資源照顧嚴重個案。社會福利署稱如有需要,轄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將參與跨專業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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