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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8月揭18漁船涉違海事法例

行動中,政府船隻駛近漁船檢查。 行動中,政府船隻駛近漁船檢查。
行動中,政府船隻駛近漁船檢查。
【本報訊】海事處於今年首8個月,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香港島南面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31次特別行動,並發現18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現正作出跟進和檢控行動。而上周四(7日)亦聯同漁護署及執法部門,在香港南部水域進行聯合行動,並無發現船隻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進行非法捕魚活動。
不當使用光燈捕魚可罰款
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隻航行安全,海事處除日常在香港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水警和漁護署保持緊密合作,不定時進行針對性聯合行動,包括巡查涉嫌進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和非法捕魚的活動。
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另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須已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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