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超球員強姦案 女事主稱見被告脫褲曾叫唔好
【本報訊】前港超聯球員葉嘉宇,於兩年前把剛認識不久的17歲處女用車接載到大潭後,再在車上涉嫌強姦對方,案件昨於高院續審,女事主X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事發時X在車上並無大力反抗或強烈拒絕,只像是怕醜,並不代表不同意被告的行為,X對此不同意。
被告葉嘉宇(26歲)任職足球員,被控於2021年3月11日在大潭強姦當時17歲的女事主X。X表示不知道當時被告有否把車門鎖上,被告坐後座時曾搭着她肩膊且愈坐愈近,令她感「少少唔自在」但卻沒有提出反對,她對此解釋因當時很緊張,又指:「我係比較唔習慣社交嘅人」所以對於提出反抗感到有難度。
辯方再指,早在兩人於太安樓購買食物時,X亦曾經容許被告搭她的肩膊,認為X的說法自相矛盾,X對此不同意。就X稱其後被告強吻她及摸她胸部時曾有推開被告,辯方指據X早前的示範,她只是輕微推被告,直指她只是怕醜,並非不喜歡被告的行為,X則稱不同意。
拍肩安慰 「唔代表鍾意佢」
辯方指當X問被告「你係咪對個個都係咁?」及得悉被告回應後,曾拍被告肩膊安慰他,是給被告訊息可繼續吻她;X則解釋她的拍肩動作,只是因覺得自己「講錯嘢」令被告不開心而抱歉:「唔係代表鍾意佢」。X又稱當被告開始脫褲時,她有稱「唔好」,只是在接受控方詢問時忘記了說。辯方質疑當被告抬高X雙腿時,X為何不踢向被告反抗,X則稱因被按着雙腿未能踢他,但她有稱:「唔好、唔想,我唔要」。案件編號:HCCC 1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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