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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替代框架 恐招更多爭拗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民事結合等替代框架屬違反《人權法》。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民事結合等替代框架屬違反《人權法》。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民事結合等替代框架屬違反《人權法》。
【本報訊】終審法院前日裁定政府未為同性伴侶確立婚姻以外的民事結合等替代框架,屬違反《人權法》,暫緩有關命令兩年,讓政府以行政或立法方式履行義務。有學者認為若政府把替代框架及核心權利定義得太窄,只會繼續出現以往的爭拗。亦有法律界人士則指,案中法官認為政府須設立替代框架,感到詫異,直指若有人認為權利仍屬不足夠,令當局繼續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勢會觸發新的司法覆核。
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獲裁定部分上訴得直。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指,以往一些案件都反映,同性伴侶在社會不同層面,面對與異性伴侶不同的對待,例如能否一同報稅、能否一起申請公共房屋等,而今次的裁決重要性,在於指出雖然政府不批准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並非違憲,但同時指出,政府應該有另一種形式,保障同性伴侶處理在生活上有機會面對的問題。
倘認為權利不足夠 勢再覆核
孫耀東續指,裁決亦賦予政府酌情權,可以在未來兩年內,考慮如何制訂替代框架,以及定義核心權利。他認為當政府考慮時,不要把定義劃得太窄,否則只會繼續出現以往的爭拗。
不過,有資深大律師在一個電台節目中,對於案中多數法官認為政府須設立替代框架,則感到詫異。大律師指判詞沒有提及有關框架要做到甚麽層面,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並令法庭滿意,而不同政府服務,對於同性伴侶可能有不同的中間方案。他舉例指,本港住屋最缺乏資源,同性伴侶是否應該享有不同於單身人士的對待,可能有不同考慮,在實際執行時,同性伴侶需要在海外結婚,抑或自稱是伴侶,就可以一同申請資助房屋,未結婚的異性伴侶又可否一同申請,當局在界定時將會面對不少困難。他指即使政府推出框架,若有人認為權利仍不足夠,只會令當局繼續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相信屆時會觸發新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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