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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就定罪刑期提上訴 暴動案4中大生被駁回

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 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
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
【本報訊】2019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衝突,有人在中大二號橋向警方投擲逾20枚汽油彈。4名涉案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被判入獄4年9個月。他們分別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6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上訴人分別為劉晉旭(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其中陳歷釋就定罪上訴,代表大狀指,原審法官不能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指陳當時身在暴動現場,並鼓勵其他示威者,惟上訴庭稱,審訊時陳沒有作供,不能要求法庭為他想像各種脫罪的可能。其餘3人則就刑期上訴,稱原審法官考慮之案例,案情較本案嚴重。惟上訴庭不同意說法。
案發二號橋 驅散時被捕
4人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學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在非法集會中無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許則涉管有一把扳手。案情指,當日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示威者共發動4次衝擊,執法部門施放多發催淚彈驅散,向前推進時拘捕4名被告,他們當時身穿黑衣及戴上面罩等示威物品。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裁定4人全部罪成。案件編號:CACC 2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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