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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8‧18案組織集結罪脫律 政司申上訴證明書

黎智英曾因組織及參與非法遊行或集結罪成被判囚。 黎智英曾因組織及參與非法遊行或集結罪成被判囚。
黎智英曾因組織及參與非法遊行或集結罪成被判囚。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單就該案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本月頒布裁決,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就着上訴庭裁決,律政司昨證實,已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但沒有回應上訴是否針對所有被告。
律政司發言人昨指,已經根據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資料,如申請人欲以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他應要求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給予證明書。如獲給予證明書,則他應藉證明書向終審法院作出申請。然後,終審法院將決定是否給予許可。
75歲的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黎等9人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緩刑;而區諾軒及梁耀忠則無提出上訴。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均就提出定罪上訴,而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最終一致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
國安案12‧18西九法院開審
就刑期方面,由於眾上訴人的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該定罪,他們只得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罰,故變相獲得減刑。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對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亦獲得減刑,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仍要面對案件審訊,他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安法一案,暫訂12月18日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同審理。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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