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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懲教員帶物品 兄妹分囚半年及3個月

【本報訊】一名男囚犯及其胞妹涉嫌向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行賄逾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該名囚犯,遭廉署起訴。囚犯及其胞妹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兩名被告夥同犯案,案例顯示為打擊貪污,須判阻嚇性刑罰,本案唯一恰當判罰是即時監禁。涉案囚犯是始作俑者,判囚6個月;其胞妹判監3個月。
包括香煙火機文具
涉案二級懲教助理是35歲被告金永勤,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押至9月13日再訊。涉案囚犯是35歲男被告吳天文,其胞妹是31歲被告吳樂澝。兩兄妹已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案情透露,吳天文及吳樂澝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向一名駐守該收押所的二級懲教助理提供了3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予吳天文。
廉署發現吳樂澝與該二級懲教助理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吳樂澝並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交予該二級懲教助理。吳天文及吳樂澝承認向該二級懲教助理提供賄款,作為報酬。案件編號:WKCC 23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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