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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簽傳訊令狀 退休婦囚5個月

【本報訊】兩男女涉嫌冒簽傳訊令狀,並要求兩名因另案正還押的男子聲稱傳訊令狀是由該兩男簽署。案中女被告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以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押後至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案件性質嚴重,斥被告明目張膽犯案,目無法紀,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罰選擇。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量刑整體性,判被告入獄5個月。
另3被告10月再訊
本案4名被告依次是女子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女被告林明儀早前認罪,餘下3名男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5日再訊。候訊期間,只有顏學健續獲准保釋。而張及何涉嫌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爆炸案有關,2020年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該案已轉介高院處理。
首3名被告涉及的控罪發生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至於何卓為的控罪則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發生。控罪指,4人串謀製造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林明儀另面對一項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她被控於2023年6月8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接觸一名為梅銘鋒的人士,並要求梅銘鋒傳達訊息給何卓為和張家俊,聲稱傳訊令狀是何及張二人所簽的,從而阻撓及妨礙香港警察的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案件編號:WKCC 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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