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喧嘩火燒人 重審裁罪成 擾亂公眾秩序 夫婦囚5周
【本報訊】馬鞍山一名男子於2019年11月11日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受傷,一對夫婦被指身處現場圍觀及喧嘩,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結果高院在今年6月判律政司上訴得直,裁定案件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判官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判兩人入獄5星期。辯方表示會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故申請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惟裁判官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辯方申請,兩名被告須即時服刑。
19年馬鞍山行人天橋案發
女被告陳海雲(37歲)及男被告鄺耀文(43歲),二人為夫婦。裁判官昨裁決時指,事發當日屬反修例運動高峰期,片段顯示,當時有在場人士情緒高漲,被告的喧嘩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武力,能造成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考慮到控罪屬預防性質,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判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裁決後,控方表示,律政司花上16個月才向高院提案件呈述上訴,這是因為當時需處理海量反修例事件的上訴、刑期覆核等,強調律政司並非故意延誤,冀法庭體諒,惟始終事隔已4年,控方同意,法庭有權較寬大處理本案。辯方求情稱,本案確有一定程度延誤,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判囚是唯一選擇。
控方案情指,事發於19年11月11日,男事主X當時因喝斥黑衣人破壞馬鞍山港鐵站,遭黑衣人毆打,及後黑衣人逃去,X則留在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與圍觀群眾互罵,陳被指當時大罵X:「返大灣區啦!」,鄺則被指斥X:「你走啦,中國人。×你老母!」然後就有人向X淋潑液體點火。案件編號:ESCC 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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