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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灣仔暴動 4人囚50月起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軒尼詩道燃燒雜物。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軒尼詩道燃燒雜物。
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軒尼詩道燃燒雜物。
【本報訊】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的示威衝突演變成暴動,警方需設防並驅散示威者,最終警方拘捕多人。其中7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包括一名案發當時年僅13歲的少年。
不足21歲 3人入教導所
案件昨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法官判處3名不足21歲被告進入教導所,其餘4名被告囚50至51個月,另外一名26歲被告因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另罰款2,000元。
8名被告分別為謝芷盈(現年26歲)、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高家慧(21歲)、男生X(17歲,案發時13歲)及蘇家揚(20歲)。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發時穿黑衣 女子脫罪
另外,就着脫罪的被告高家慧,法官指,被告當時穿黑衫黑褲、透明雨衣、戴口罩,但案中沒有證供指她是如何被制服,或為何被命令要伏在地上,因而不能肯定她有否參與暴動。法庭不能肯定她是否身處非法集結,而非制服時身處非法集結。即使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早前已裁定她面對兩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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