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公職唆使對方聘用自己 醫委會前委員律師囚兩年半
【本報訊】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委員兼律師劉慧兒,控告她涉嫌藉公職之便,披露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投訴詳情,再唆使對方聘用她,以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劉經審訊後,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成,昨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獄30個月。
披露投訴人資料及詳情
63歲女被告劉慧兒,是一名事務律師,並於2012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間擔任醫委會的業外委員。涉及案件的一名投訴人於2015年6月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指該醫生涉嫌專業失德。該投訴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初步調查,而被告獲醫委會委任為該偵訊委員會成員。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間,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執行職務或相關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廉署發現被告曾向一名非政府機構的社區組織幹事,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以及其投訴該名醫生的詳情。此舉動引致該社區組織幹事安排投訴人與被告於2017年5月26日會面,期間被告涉唆使投訴人聘用她向該醫生提出民事申索。最後被告的律師事務所成為投訴人的代表,以協助投訴人作出民事申索。廉署調查後發現,被告的律師事務所其後要求投訴人支付逾50萬元律師費。案件編號:DCCC 5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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