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會可處理損校譽投訴 港大:成員需利益申報
【本報訊】香港大學建議修訂《2023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小組委員會昨完成逐條審議,港大亦根據上次會議的意見提出兩項擬議修訂。有議員詢問紀律委員會挑選成員時,有沒有利益申報規定;針對有校董提交意見書反對增加「損害校譽條款」,校方指曾在校董會討論修改建議,大部分校董表示同意。
「學生小組」成員不再由學生會委任
港大建議修訂規程中加入「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作為其中一項可由校長給予紀律委員會的投訴,並在委任紀委會成員的兩個小組,其中「學生小組」成員不再由學生會評議會委任。
議員黎棟國在立法會審議相關修訂的委員會上,問及港大紀律委員會挑選成員時,有沒有利益申報規定,以保持客觀中立,港大首席副校長王于漸指有相關規定,且所有會議均需要申報利益,而主席則會作出評估。
對於有16個校董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反對增加「損害校譽條款」,王指修訂建議曾在去年9月的校董會討論,但由於以書面傳遞,收到的回應中大部分校董表示同意,只有3位持不同意見。港大在書面回應中指出,多間本地大學及海外大學亦有類似「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的規定,又指委任紀律委員會成員的程序,目的為提高靈活性,避免過往難以找到所有成員都能出席的會議時段。至於學生小組的成員,回覆指參選完全自願,由於難以保證學生的參與程度及是否能選出30席,故教務會「有實際需要任命可能是通過選舉產生以外方式產生的學生成員」以填補空缺。
議員江玉歡於上次會議詢問《修訂規程》第 4(5)及(11)條,指教務委員會和校務委員會在訂立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中的角色會否有衝突,港大同意就此作出修訂,訂明「教務長須按照校務委員會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訂明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及「委員會主席須由按照校務委員會根據教務委員會的建議訂明的委任紀律委員會程序中獲委任的教師小組成員擔任」。港大動議修訂安排將交由委員會主席鄧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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