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理大生 煽動分裂判囚5年 刑期上訴終院駁回

呂世瑜 (中)就其違反港區國安法控罪的刑期提出上訴,昨被終院駁回。 呂世瑜 (中)就其違反港區國安法控罪的刑期提出上訴,昨被終院駁回。
呂世瑜 (中)就其違反港區國安法控罪的刑期提出上訴,昨被終院駁回。
法律界:為其他國安案件量刑訂立先例
香港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被指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他在去年5月於區院承認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終將他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呂再向終審法院提出刑期上訴,是次亦是首次挑戰涉違國安法案件的量刑指引之終審上訴案。案件早前開庭審理後,終院法官昨頒布裁決,一致裁定駁回其刑期上訴,維持5年的判刑。
上訴人呂世瑜(26歲),上訴一方提出須由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是《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及,案件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地詮釋,特別是判監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另外該如何恰當詮釋《港區國安法》第33條提及,有3項可作減刑的因素,包括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以破案等,若上述3項無一符合,是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減刑。
終院判詞昨指,港區國安法規定案件中控罪「情節嚴重」的罪行,最低刑期是5年,根據文意的詮釋,明顯以強制性措詞訂明刑罰性質和刑期,故法官只可在框架內行使量刑酌情權。判詞指上訴人認為量刑框架只是量刑起點的幅度,可容許判處訂明幅度以下的刑罰,明顯是站不住腳且自相矛盾。
下調刑期情形 條文盡列無遺
至於上訴人爭議,港區國安法第33條只列出3項的減刑情況,認為未有將下調刑罰的情形盡列無遺。終院認為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毫不含糊,是要提供誘因,鼓勵他人放棄犯罪,及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等,不能被解讀為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之減刑因素,對罰則作出如此寬大的調整,該條文已經將可下調的情形盡列無遺。上訴人呂世瑜自2020年9月起被還押,至今已經服刑接近3年。
由於本案是由終審法院一錘定音釐清港區國安法的量刑指引,有資深大律師認為是次裁決,是為其他國安案件的量刑訂立先例,以後大多數的國安案件判刑,都需要跟隨這次終審庭裁決處理的個案。
案件編號:FACC 7/202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