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幢 到期未遵驗樓令
【本報訊】現時全港有多達3,800幢到期而尚未獲遵辦驗樓令的樓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C)條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屋宇署截至今年5月,向未獲遵辦通知的業主發出共約5,900封警告信,檢控約6,000個別單位或樓宇公用部分未獲遵辦通知的業主。
最新數據顯示,3,800幢到期而尚未獲遵辦驗樓令的樓宇當中,有1,100幢已在「樓宇更新大行動2.0」計劃下被揀選為第二類別樓宇,屋宇署會陸續行使法定權力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其餘2,700幢,有1,800幢已委聘註冊檢驗人員,當中1,300幢已完成驗樓。
900幢未委聘註冊檢驗人員
900幢仍未委聘註冊檢驗人員,署方自7月下旬,向涉事業主或法團發出警告信,要求盡快委聘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檢驗工程,並於一個月內交代進展或確實工作計劃,而署方自8月初安排以無人機輔助進行的特別外牆檢驗工作,為當中風險較高的樓宇,盡早確認其外牆狀況。如發現有明顯危險,署方會安排先由政府承建商代業主進行緊急工程,再向業主追討相關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指,上述樓宇若無合理解釋及進度欠佳,視乎個別情況,署方會在今年年底前向法團或有關業主展開檢控程序。另外,屋宇署會加強與市建局和民政事務署之間協作,以提升地區層面對法團或業主的支援,亦會聯合舉辦地區講座,講解遵辦強制驗樓通知的程序。首場地區講座擬定8月初於深水埗區作為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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