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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墳場指定遺骸須移走

當局指若相關遺骸未移走及處置,將會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當局指若相關遺骸未移走及處置,將會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當局指若相關遺骸未移走及處置,將會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本報訊】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須移走及處置2016年內安葬於6個公眾墳場的先人遺骸。
僅適用於2016年內安葬者
據有關命令,2016年安葬於粉嶺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和禮智園墳場棺葬墓段;羅湖沙嶺墳場T段及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的遺骸須移走。
當局表示,該項命令是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而發出。該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走及處置埋葬不少於6年的遺骸。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檢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本月30日或之前,前往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
若未按上述方法處理,2016年下葬於該些墳場的遺骸會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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