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上訴駁回 黎智英判囚9個月
官:明知遊行未獲批仍參與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單就該案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去年11月底開庭審理後,昨頒布裁決,3名法官一致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上訴庭指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非法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非法集結。
至於刑期方面,由於眾上訴人的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該定罪,他們只得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罰,故變相獲得減刑。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對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亦獲得減刑,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上訴庭:判刑非過重
現年75歲的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黎等9人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緩刑;而區諾軒及梁耀忠則無提出上訴。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均就本案提出定罪上訴,而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
現時在赤柱監獄服刑中的黎智英,獲法庭批准昨日毋須到庭;而正因其他案件還押的李卓人與何俊仁,以及獲判緩刑的李柱銘與吳靄儀則有到庭。其中,吳靄儀表示要先與律師研究判詞後再決定是否再上訴。
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撰寫的判詞指,參與非法集結控罪方面,眾上訴人明顯知悉該次遊行並未獲執法部門批准且屬非法集結但仍參與,故駁回上訴。至於有關組織非法集結控罪,該次遊行是由民間人權陣線組織,眾上訴人均非民陣成員,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籌劃、安排或管理該次集結,甚或給予發起人任何指示。
他們只是在遊行隊伍的前排位置並拿着標語,不足以證明他們是「組織者」,故裁定上訴得直,該項定罪獲撤銷;刑期方面,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就參與非法集結罪之判刑並非過重,駁回4人就該罪的刑期上訴。
國安案周五高院預審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仍要面對案件審訊,他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將於本周五(18日)在高院進行預審,並定於9月25日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同審理。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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