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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適當用光燈捕魚 兩船受查

海事處人員準備檢查漁船。 海事處人員準備檢查漁船。
海事處人員準備檢查漁船。
【本報訊】海事處前晚聯同漁農自然護理署在香港南部水域打擊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巡查兩艘船隻,並發現該兩艘船隻涉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但未有發現船隻非法捕魚。海事處會進一步跟進個案,並會進行搜證檢控工作。
倘定罪可罰款五千
海事處提醒市民,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船隻可在允許光燈捕魚的區域使用光燈捕魚,惟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為引誘魚類或捕魚使用光燈,須遵守第313A章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的規定,即任何光燈的構造、遮蔽、裝設及使用的方式,須以於通過光源的最底邊緣的水平面之上,沒有由該光燈放射的光線可被看見(無論是直接被看見或是經並非海面的任何來源反射而被看見)為準。任何人違反有關法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
此外,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違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為保障海上交通有序及船隻航行安全,海事處除日常在各區水域巡邏執法外,亦會與漁護署合作,不定時針對性聯合行動,包括巡查涉嫌進行不適當使用光燈捕魚和非法捕魚的活動。今年1月至7月,海事處於大嶼山南部、南丫島南部和香港東面等水域共進行了21次特別行動,並發現16艘漁船涉嫌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現正跟進和檢控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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