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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煽動分裂量刑上訴 終院押後判

【本報訊】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被指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貼文,涉違反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終將他判囚5年。呂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維持原判。呂不服並往終院提出終極上訴,是次亦為首次挑戰涉違反國安法案件的量刑指引之上訴案。這宗終極上訴案昨於終院開庭審理,經控辯雙方陳詞後,終院法官將案押後裁決。
質疑囚5年以上是否強制
上訴人呂世瑜(26歲),上訴一方提出須終院釐定的法律觀點為《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及案件中「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判監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該如何恰當詮釋《港區國安法》第33條提及有3項可作減刑的因素,如無一符合,是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減刑。
上訴一方昨在庭上指,如將條文演繹為情節嚴重的必須要判處監禁5年或以上,會對被告做成不公。上訴人律師舉例指,有兩名被告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之控罪及案件情節相同,即使其中一人充分顯示悔意,甚或曾救過他人性命;另一人則毫無悔意,但同樣判處情節嚴重級別的最低監禁5年之刑期,做法是明顯不公。律師又指該規定會令法官判刑時處境兩難,因不知如何在判刑反映求情因素,如為符合規定而提高量刑起點再減刑,做法並不正確。
終院法官林文瀚提出質疑指,如人大常委會立法原意不是要劃分不同程度的嚴重性之判刑,何以要分成兩級制。上訴一方則稱,可視乎不同因素把最終刑期於該級別的最高或最低刑期調整。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則以謀殺案為例子,指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不論情節法官都一律判處謀殺案被告終身監禁。控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法庭就國安法案件判刑時要有阻嚇力,達到懲治及防範之目的,要與求情因素平衡,因此情節嚴重的最低判刑必須要監禁5年。
■案件編號:FACC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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