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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手槍子彈 銀行經理減刑

住所內檢獲的手槍及子彈。 住所內檢獲的手槍及子彈。
住所內檢獲的手槍及子彈。
【本報訊】銀行男經理於2020年被揭發在其位於元朗的住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該經理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高院法官李素蘭判監8年。經理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後,裁定他上訴得直,減刑至監禁5年。上訴庭將於3個月內頒發書面判詞解釋理據。
現年40歲的上訴人陳立明,案發時在一銀行任職經理。他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
上訴人代表律師昨指,本案以監禁12年作量刑起點屬過重,因本案案情並非相當嚴重。律師又強調上訴人只是槍癡,並無任何不法企圖。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選擇分開把槍械組件寄來港,屬刻意隱瞞,認為他並非單純槍癡,判刑並非過高。案件編號:CACC 32/2022
陳立明陳立明
陳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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