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盡快修例 加強規管影像性暴力
【本報訊】過去發生多宗涉及偷拍酒店住客私密行為,並且上載至互聯網等情況,都引起社會熱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曾公開回應相關行為,並指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的私隱保障原則的風險甚高,惟過往鮮有檢控例子。議員指轉載相關片段的平台或輕視私隱公署,促執法部門與公署協調及加強合作,主動要求相關平台移除私密影像,避免受害人獨自周旋再造成二次傷害。
倡部門合作 主動要求移除
議員容海恩坦言,私隱公署在執法及確立受害人身份上存在困難,即使私人部位被公開,也不容易確認是相關受害人,而公署過往未有就相關案例作出檢控,亦反映該原因。而受害人很難單憑個人力量去與相關平台周旋,要求將私密影像下架,建議執法部門協助公署,加強取證及執法,一旦發現相關違法私密影像,應主動要求平台下架。
另一議員陳穎欣認為,現行法例對「影像性暴力」的規管明顯不足,促政府盡快研究修例,加強規管未經同意下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研究把此等行為納入刑事罪行,並應適用於被廣泛使用的通訊平台,包括但不限於聊天群組、網頁討論區等,加強保障女性。
私隱公署則稱,私密影像是否構成「個人資料」,需要視乎在個案中被披露的資料,是否可供其他人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份,若果私密影像可供其他人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份,可以構成《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而公署留意到相關報道,會作出網上巡查,並跟進事件。
另外,《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8日刊憲生效,該條例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如公署接獲的投訴個案不涉及《私隱條例》釋義下的「個人資料」,但可能觸犯其他罪行,公署可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轉介有關個案作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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