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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租賃通知書 兩劏房業主判罰

【本報訊】本港仍有大量基層居民生活困苦住劏房,為保障劏房租客,政府實施《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有兩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兩人分別被判罰款僅2,700元及1.25萬元。自劏房租管條例生效以來,已有6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案情指首名業主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即表格AR2,該業主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罰款2,700元。而該名業主早前已因同類事件而被發出警告信,涉嫌再次違反規定,署方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其提出檢控。
次名業主除了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向署長提交表格AR2外,亦要求租客繳付水電費按金,違反《水務設施規例》,估價署今年2月主動巡查單位,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遂向其提出檢控。該業主承認9項控罪,被判處罰款1.25萬元。
估價署希望這兩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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