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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洋大狀申覆核不切實際 黎智英須付訟費

判詞批評黎智英的兩個申請根本毫無勝算。 判詞批評黎智英的兩個申請根本毫無勝算。
判詞批評黎智英的兩個申請根本毫無勝算。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他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為他辯護,律政司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上訴終院均失敗。在港府提請釋法後,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先後兩次入稟高院,其中一次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另一次則要求法庭頒令人大的宣告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影響。高院早前一併處理並駁回該兩宗申請。高院昨日再頒發判詞,下令黎需就該兩個申請向律政司支付訟費,且以彌償基準計算。判詞指黎的申請根本毫無勝算但他仍堅持繼續,故須支付訟費。
這兩宗入稟均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審理。其中原訴傳票的被告律政司司長,而有關司法覆核的擬答辯人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列為相關利益人士。潘官早前已頒發判詞,指國安委沒有越權,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監督國安委的工作,故駁回黎的兩個申請,是次則處理訟費問題。黎一方表明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毋須支付訟費,律政司則認為黎須支付訟費,並要以彌償基準支付。
官:毫無勝算 不應堅持
判詞指黎的其中一個申請屬司法覆核申請,並將國安委列為擬答辯人。法官認為律政司為國安委成員之一,確有需要就訴訟協助法庭,且亦確有助法庭裁決,其角色亦等同正式的答辯人。法官又指該兩個申請,黎智英明顯毫無勝算,而且《港區國安法》條文已清晰指明,涉及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故黎一開始便不應該作申請及堅持繼續。
另外,黎稱提出因最初不清楚國安委就Tim Owen申請工作簽證的決定才會提出原訴傳票申請。但判詞指黎在提出訴訟後,獲悉國安委的相關決定後,黎仍決定繼續其申請。故法庭最終認為黎確須支付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計算。案件編號:HCAL 566/2023、HCMP 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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