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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被霸佔 地政拒介入

【本報訊】土地被非法霸佔,地政總署稱處理私人土地被非法侵佔屬土地業權人責任,表明不會介入事件。市民求助無門,亦揭示土地業權人無保障。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私人土地被霸佔,土地業權人需要自行用法律手段解決,若霸佔者賴死不走,則可待執達吏收回土地。
循法律途徑 程序繁複
該法律界人士表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13條「就土地的管有而進行的簡易法律程序」收回有關土地。申索收回土地的人需要向法庭申請「原訴傳票」,再將原訴傳票送達至佔用人,並將傳票文本及誓章文本各一份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大門或其他顯眼處。
法庭之後會在聆訊後聽取雙方陳詞考慮作出收回管有的命令,但如無法庭許可,不得在自命令的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發出管有令狀以強制執行命令。
如果聆案官認為情況不適用以簡易程序處理,會下令案件猶如一般民事訴訟處理,原告方需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被告人則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此外,倘聆案官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應當由法官裁定,例如認為當中有爭議或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地方,則可將之轉交法官。因此,要收回私人土地或需經過漫長的時間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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