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香港司法隱患巨大
《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3年,在嚴厲打擊反中亂港、外國代理人勢力,香港行政、立法領域的調整改革等方面撥亂反正。然而,香港的司法領域一如舊觀,其「獨立王國」、「司法獨大」一如舊觀,對國家憲制、憲法,國家級法律、中央全面管治權一如既往的輕蔑和把弄,事實上回歸後,香港司法領域的表現和行為是重要「亂源」。
這個亂源不作清理,3年來的撥亂反正就會留下巨大隱患,香港難以長治久安,一遇時機,香港還會亂,反中亂港、外國代理人勢力會捲土重來,《港區國安法》能否準確全面落實,關鍵看香港司法領域、關鍵是司法中人站在甚麼立場上,對待《港區國安法》。像黎智英聘用洋大狀一案,和近日高院拒絕禁制黑暴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一案,都在在顯示了香港司法中人立場有問題,在以港英時期的香港法律觀點和操作,凌駕《港區國安法》,「審理」國家級法律,挑戰「一國」權威。
高院法官拒絕批出禁制令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法庭不信納禁制令具有真正功用。這很輕率,法庭憑甚麼認為禁制令沒有功用?這樣的判斷是不是太主觀了?太隨意了?
二是法庭認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保障言論自由,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影響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這裏,法庭把禁制港獨歌曲和有可能「損害」言論自由混為一談,有違基本常識!難道法官不知道言論自由是有法律邊界的嗎?難道不知道任何形式的「言論自由」都不可以違反《港區國安法》嗎?難道法官是想用自己的權力,保護以「言論自由」為名的違法行為嗎?
三是法庭認為,要在應用《港區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這話說得冠冕堂皇,實際意思是《港區國安法》要想落地,必須經司法部門「把定」。國家級法律到了香港地界,「是龍得盤着,是虎得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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