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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暴動7男女罪成 8‧26判刑

2019年灣仔暴動示威者燒毀雜物。 2019年灣仔暴動示威者燒毀雜物。
2019年灣仔暴動示威者燒毀雜物。
【本報訊】2019年灣仔一帶的示威衝突演變成暴動,多人被拘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等罪受審,包括一名當時年僅13歲的少年。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法官裁定7人罪成,押後至8月16日聽取求情,8月26日判刑,期間7人須還押。
8名被告分別為謝芷盈(26歲)、吳俊傑(20歲)、李苑瑩(25歲)、黃為瀚(35歲)、周貝家(37歲)、高家慧(21歲)、男生X(17歲,案發時13歲)及蘇家揚(20歲)。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同案另兩被告 一認罪一脫罪
其中李、黃、周、高、及蘇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男生X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謝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他早前已承認此罪。除了高家慧面對的兩罪罪脫外,其餘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成。
就着脫罪的女被告高家慧,法官指,被告當時穿黑衫黑褲、透明雨衣、戴口罩,但案中沒有證供指她是如何被制服,或為何被命令要伏在地上,因而不能肯定她有否參與暴動。法庭不能肯定她是否身處非法集結,而非制服時身處非法集結。即使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裁定她面對兩罪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方面,法庭認為控方已成功舉證,亦相信男生X知悉暴動發生,具犯罪能力,裁定全部被告面對的控罪罪成。候懲期間,法庭會先為吳俊傑、男生X及蘇家揚索取教導所報告後判刑。同案尚有一名女被告曾令兒,她之前已承認暴動罪,同於在8月26日接受判刑。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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