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兩漢街頭互襲 蒲吧警表證成立
與女酒客乘的士 遭截停拉落車
兩名男警收工後到酒吧飲酒,之後與新相識的女酒客同搭的士離開,途中卻遭兩漢截停,他們涉嫌拉了其中一警出車後,3人涉嫌互相襲擊而同惹官非,共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3名被告均不認罪,案件日前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理後,裁判官昨裁定3名被告的控罪表證成立,眾被告不作自辯也不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是何東森(25歲、文員)、何力桓(19歲、文員)及利茂生(29歲、警員)。控罪指,何東森及何力桓於2022年10月15日,在屯門鄉事會路二號安定邨近安定邨巴士站路邊(往兆麟苑方向)襲擊利茂生。利茂生則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何力桓。據悉利現已被警隊停職。
大狀指警員證人並不可靠
與被告利茂生同坐一車的男警王偉成,前日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承認同袍被拉落車時,自己並無表露警察身份阻止罪案發生,事後亦無即時離開車廂,而是等的士駛前,他付車資後,才折返欲了解事件。
控方昨舉證完畢後,3名被告的代表大狀均作出中段陳詞,冀法庭裁定被告毋須就控罪答辯。其中代表首兩名被告的大狀指出,屬警員身份的控方證人王偉成,於近距離見到同袍受襲,卻無動於衷沒有執法,原因是根本沒有發生打鬥,而王聲稱事後有報警,但其實王自己便是警察,事發一刻王其實可以執法,大狀形容王的說法荒謬,力陳他並非可靠證人。
代表利茂生的大狀則陳詞指,警察理論上24小時待命,如果王偉成當時是清醒,應阻止罪案發生;反之,如果王非完全清醒,其證據價值便十分薄弱。綜觀所有因素,法庭應裁定眾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聽畢陳詞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3名被告與其代表大狀商討後,均決定不自辯,也不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將案押後裁決。案件編號:TMCC 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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